(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金凤与被告铜陵市美雨菌业有限责任公司、汪美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凤,铜陵市美雨菌业有限责任公司,汪美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吴金凤,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蒋兵兵,系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美雨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汪美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美雨,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凤诉被告铜陵市美雨菌业有限责任公司、汪美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金凤负担。审 判 长 王娇燕人民陪审员 朱忠旺人民陪审员 周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