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山执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4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屏山县。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住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屏山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在三日内将土地两补费85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罗某某在屏山县书楼镇人民政府应领的移民款85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