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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邹玉祥与集贤县宏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陈彦刚、孙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玉祥,集贤县宏发煤碳有限责任公司,陈彦刚,孙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商初字第30号原告邹玉祥,男,54岁。被告集贤县宏发煤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安帮村。法定代表人陈彦刚,董事长。被告陈彦刚,40岁,男,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安帮村。被告孙素芹,65岁,女,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安帮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玉祥与被告集贤县宏发煤碳有限责任公司、陈彦刚、孙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