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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烈火永生厨具设备制造厂诉被告绵竹市西南镇欧澜根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烈火永生厨具设备制造厂,绵竹市西南镇欧澜根酒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62号原告绵竹市烈火永生厨具设备制造厂,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长寿街**号。投资人尹华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云凌,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竹市西南镇欧澜根酒店,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安国路中段。经营者王永平,男。原告绵竹市烈火永生厨具设备制造厂诉被告绵竹市西南镇欧澜根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烈火永生厨具设备制造厂撤回对被告绵竹市西南镇欧澜根酒店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丹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