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瑞海与高唐县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海,高唐县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刘恒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刘瑞海,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委托代理人姚斌,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广海,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唐县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中段建设银行四楼。法定代表人李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汇鑫办事处邹阁村东段。法定代表人潘锋章,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宗政,男,公司法律顾问,住高唐县。委托代理人潘希栋,男,公司销售经理,住高唐县。被告刘恒,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委托代理人高敏家,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海与被告高唐县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刘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诉讼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瑞海撤回对被告高唐县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刘恒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49元,减半收取10225元,由原告刘瑞海承担。审 判 长 李艳冰人民陪审员 崔长泉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凤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