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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三毛,安徽刘三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 艳代理审判员 吴 玲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慰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