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合江县普照酒业有限公司与于为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普照酒业有限公司,于为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6-2号申请人合江县普照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瑜,董事长。被申请人于为栋,男,生于1961年12月6日,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县普照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为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江县普照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被告人申请人于为栋财产180万元的存款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江县普照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保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了吴小平申请执行傅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冻结被执行申请人于为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应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执审判行员唐显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朝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