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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付成文诉刘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成文,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号原告付成文,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君,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成文诉被告刘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成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成文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宏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