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付成文诉刘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成文,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号原告付成文,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君,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成文诉被告刘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成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成文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宏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