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7号原告张某,��工。被告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XX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