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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曲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秀义与高迎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义,高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曲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义,石家庄市车辆厂职工。被执行人高迎春。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04)鹿民一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迎春与李秀义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迎春存款9415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