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曲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秀义与高迎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义,高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曲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义,石家庄市车辆厂职工。被执行人高迎春。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04)鹿民一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迎春与李秀义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迎春存款9415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