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李秀龙、王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李秀龙,王荣,张雷军,王宝强,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36-1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法定代表人侯家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丽娜,该单位职工。被告李秀龙,居民。被告王荣,居民。被告张雷军,居民。被告王宝强,居民。被告于强,居民。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秀龙、王荣、张雷军、王宝强、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131-3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该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李秀龙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汽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秀龙上述财产继续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告李秀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汽车一辆。对存款的续行冻结期限为三个月,对动产的续行查封期限为半年,对不动产的续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向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