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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璟与蒋正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璟,蒋正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5号原告:刘璟。被告:蒋正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璟与被告蒋正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璟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