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璟与蒋正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璟,蒋正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5号原告:刘璟。被告:蒋正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璟与被告蒋正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璟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