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治刑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才xx拉xx 白xx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治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治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xx,白xx,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治刑初字第05号公诉机关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才xx,男,藏族,识藏文,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治多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治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批准逮捕,由治多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治多县看守所。被告人白xx,又名叫白xxx,男,藏族。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治多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治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批准逮捕,由治多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治多县看守所。被告人拉xx,男,藏族,识藏文。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治多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治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批准逮捕,由治多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治多县看守所。治多县人民检察院以治检刑诉(20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xx、拉xx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白xx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治多县人民检察院索南拉毛、丁玉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才xx、白xx、拉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才xx和被告人白xx在日青二组牧民伊尕家中相遇,在闲聊中谈到杀狼,并商议由才xx提供子弹,白xx负责找枪。2014年10月6日白xx找到枪后,给伊尕带了话,让才xx给他打个电话或到他家中来一趟,于是当天下午才xx就携带20发子弹到白xx家中,当时被告人拉xx正在白xx家睡觉,于是才xx和白xx协商怎么去打狼,白xx说该地方他认识的人比较多,不便去,于是才xx携带20发子弹和拉xx带着白xx提供的枪支去日青二队野外打狼,在途中未遇到狼,看见一群白唇鹿,便起了捕杀白唇鹿的念头,由才xx负责猎杀,拉xx负责放哨,猎杀了一只白唇鹿,猎杀后他们回到了白xx家中.随后三人携带刀子返回猎杀现场并剥了鹿皮,取走了鹿鞭、鹿头、鹿肉,并将其余的鹿肉掩埋后离开了现场。2014年10月7日,才xx和拉xx再次进山捕猎,由才xx负责开枪,拉xx负责放哨,猎杀了一只鹿,取走了鹿头和鹿鞭后,将鹿尸埋在石头下,回到了白xx家中。后由治多县森林公安局将三人抓获,经青海省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管理局鉴定猎杀的动物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唇鹿。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治多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本,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以及物证(小口径步枪一支,子弹13发、鹿头2个、鹿鞭2个),青海省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管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才xx、白xx、拉xx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唇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xx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才xx、拉xx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白xx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才xx直接参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野生动物时负责开枪‘射杀,提供子弹,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白xx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时,负责提供作案工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拉xx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时负责放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鉴于被告人才xx、白xx、拉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在羁押期间三被告表现良好,主动缴纳罚金。公诉机关提出对三被告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才xx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白xx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三、被告人拉xx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四、作案工具小口径步枪一支、子弹十三发,依法予以没收。五、赃物白唇鹿鹿头、鹿鞭,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金安扎西审判员 桑 吉 措审判员 才松达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尼玛拉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