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丽云与林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云,林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5599号原告林丽云,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盛明,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林丽云与被告林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丽云、被告林盛明的委托代理人温光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林盛明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4年5月26日立据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人民币,下同),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此后,被告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6月份陆续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015年7月起,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林盛明辩称,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本案债务为六合彩赌博之债,是原告向被告投注六合彩所欠的债务。双方没有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本案债务为六合彩赌博之债,是原告向被告投注六合彩所欠的债务,双方没有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能否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则在本案争议焦点部分详释。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根据双方诉辩情况,并征求到庭双方当事人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及双方是否有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认为,其支付现金给被告,且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认为,本案债务为六合彩赌博之债,是原告向被告投注六合彩所欠的债务。双方没有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0万元,有其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反驳认为本案债务为六合彩赌博之债,是原告向被告投注六合彩所欠的债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反驳主张不予采信。同理,原告主张双方借款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5月26日,被告林盛明因经商缺乏资金立据向原告借款现金30万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之后,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没有偿还,致产生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林盛明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盛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丽云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丽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林盛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章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