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董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原审被告李某乙。原审被告李某丙。原审被告李某丁。原审被告李某戊。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及原审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并非继承纠纷,而是不动产纠纷,因被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南阳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属于宅基地的补偿安置房。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董某的起诉请求是要求按照被继承人李合荣的遗嘱继承遗产,故本案应为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李合荣死亡时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