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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林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林某甲,女,194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沈珍妮,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193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林某丙,女,193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林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和解,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