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中法执字第0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耀仓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耀仓,许焕然,黄水义,胡立秀,窦培强,杜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执字第00090-3号申请执行人刘耀仓,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许焕然,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黄水义,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执行人胡立秀,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窦培强,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执行人杜黎明,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焕然、黄水义、胡立秀、窦培强、杜黎明总计177.3378万元[本金100万,利息72.4833万元(利息自2011年10月11日至2014年7月30日)、迟延利息2.87万元(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受理费1.9845万元(含一审1.5万元、二审0.48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燕审 判 员 蔡晓军代理审判员 杨庆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