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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祖团走私、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祖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75号罪犯李祖团,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2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祖团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5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23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李祖团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7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8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祖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因任号房组长履职共奖12分;2013年2月至5月因任应急组成员履职共奖4分;2013年6月、8月因在《春芽报》刊稿共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检验等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1年、2012年、2013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6.8分。本次减刑履行没收财产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6.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祖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至2020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