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1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常州宏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江苏景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宏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江苏景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1389-2号原告常州宏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东三村320幢104北。法定代表人丁建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轶,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景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渡头街8-2号11幢。法定代表人陈拉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宏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景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宏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宏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人民币354元,由原告常州宏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灵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