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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774号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子恒。委托代理人:周晓虎、邵佩。被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起诉的货款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子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