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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段凤菊与傅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凤菊,傅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段凤菊,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4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傅林,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29日,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凤菊诉被告傅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凤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凤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凤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段凤菊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