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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刑执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8)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刑执字第号罪犯,出生,族,人,2007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9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人民法院于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罪,判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看守所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罪犯个人改造总结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即减为(刑期自起至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锷青审 判 员  梁建琴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靖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