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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宁夏恒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瑞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恒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恒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13号。法定代表人范国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瑞金,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家园23-302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范瑞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范瑞金协助申请执行人宁夏恒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返还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家园B区2-2号商住楼6号营业房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宁波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