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3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595号原告卢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宾,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