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历城民初字第3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595号原告卢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宾,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