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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永定县,现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4)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理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闽E×××××号正三轮摩托车(后载张某乙、张某丙)从福建省诏安县往福建省永定县行驶,途经平和县国强乡白沙林场路段时,通过弯道未能确保安全驾驶,致三轮摩托车翻车,造成被害人张某乙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审理查明指控事实属实,另查明,本案被害人张某乙系被告张某甲的妻子。本院依法向被害人张某乙的法定继承人告知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张某乙的亲属书面说明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并谅解张某甲的犯罪行为。经本院审前社会调查,张某甲居住地基层组织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福建平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诏安县深桥镇万田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张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张某甲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张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处刑,并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综合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张某甲可宣告缓刑,但张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祥紫人民陪审员  陈丽琴人民陪审员  黄少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舒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