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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达伟与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伟,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陈达伟,男。委托代理人:陈焕年,男,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素贞,女,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嘉瑜,女,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达伟诉被告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达伟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达伟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伟撤回对被告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为12120元,由原告陈达伟负担。审判员  莫焕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松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