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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陈晓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芬,姚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芬,女,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工人路××室。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顺,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顺银行存款人民币218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盛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萍萍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