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支行与赵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支行,赵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支行。负责人刘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宗芳。本院在执行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支行与赵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双方协商,被执行人赵宗芳给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支行自愿放弃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赵宗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作虎审 判 员 严 鹏代理审判员 宗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