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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行非审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大连东宜木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东宜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普行非审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中心路。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大连东宜木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柳家社区。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经理。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大连东宜木业有限公司作出了普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普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琳审判员 曲 跃审判员 曲 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盛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