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赵江涛 魏振全 杨玉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涛,魏振全,杨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赵江涛,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2197909250619。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新华街9栋3单元3层42号。被告:魏振全,男,汉族,1986年1月29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4198601292019。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站南街194栋1单元1层1号。被告:杨玉梅,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4196305202067。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站南街194栋1单元1层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涛与被告魏振全、杨玉梅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赵江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姜德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