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崇民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某乙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终字第3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甲,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全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明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文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丹杰、代理审判员郑贤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苏梦晓担任记录。被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全福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开庭前10日,已经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按照上诉人提供的住所,将开庭传票邮寄送达给上诉人,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文标审 判 员  梁丹杰代理审判员  郑贤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梦晓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