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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商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苏州安得塑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宝裕精密压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得塑业有限公司,苏州宝裕精密压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初字第1264号原告苏州安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朱银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琼,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宝裕精密压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石阳路89号。法定代表人刘堂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宝裕精密压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得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保全费846元,合计1773元,由原告苏州安得塑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