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舒湘宁与陈保石、辽宁东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湘宁,陈保石,辽宁东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519号原告舒湘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2226。被告陈保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东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邰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湘宁诉被告陈保石、辽宁东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舒湘宁未按本院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