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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执民字第4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王品勋、潘文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王品勋,潘文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4003-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谢荣亮。委托代理人黄蓉。被执行人王品勋。被执行人潘文跃。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品勋、潘文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品勋、潘文跃应偿还借款本金286513.98元和宣布到期日内利息6007.24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86513.98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实际履行超过2015年5月12日的,则此后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75‰计算)及复利(以期内每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每期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若实际履行超过2015年5月12日的,则此后复利按月利率12.75‰计算)。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农行、工行、建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4年11月19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4年11月17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4年11月17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从2015年2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品勋在瑞安市卫生监督所工资中的2500元作为本案执行款,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潘文跃在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工资中的1000元作为本案执行款。目前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对两被执行人工资的提取历时较长,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40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虞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