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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黑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黑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张某某,男,1940年2月6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陈某某,女,46岁,汉族,住黑山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