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黑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黑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张某某,男,1940年2月6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陈某某,女,46岁,汉族,住黑山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