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邵樟新与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樟新,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初字第750号原告:邵樟新(。委托代理人:沈渊。委托代理人:马力。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华平。委托代理人:曹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樟新与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邵樟新撤回对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邵樟新负担。审 判 长 尚新华审 判 员 丰芳芳人民陪审员 曹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