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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林劳动与谭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950号原告林劳动,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晶晶,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林劳动之子。委托代理人杜萌,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谭喜军,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劳动与被告谭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劳动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劳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