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占位与宋聚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位,宋聚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王占位。被执行人宋聚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宋聚运履行生效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聚运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聚运与其妻子张兰英、儿子宋彭勃、母亲张九系登记在同一户籍薄的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其全部家庭成员为共同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聚运的在你行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少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