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羊剑锋与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剑锋,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羊剑锋。被告: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城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羊剑锋诉被告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羊剑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