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雷扬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扬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扬某,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常宁市新河镇瑞湖村胡家组*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4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扬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茹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底开始,被告人雷扬某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南街5号经营一间无营业执照、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成人用品店,售卖不明来路的药品,共获利2500元。同年10月14日22时许,民警联合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该店铺,缴获功夫之王一盒、金功夫一盒、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一盒、鹿茸藏鞭宝一盒、力加力超强生力胶囊一盒、黑蚂蚁一盒、蒙牛睾丸片二盒、华佗生精丸一盒、金虫草二盒、本草伟哥一盒、金枪不倒丸二盒、治泄油王一盒、黑蚂蚁王一盒、万艾可一盒、绿色伟哥一盒。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缴获的上述药品均无标示依法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批准文号,且无法提供相关药品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网数据查询栏目无法查询到相关药品信息,根据《药品管理法》“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规定,按假药论处。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扬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扬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功夫之王一盒、金功夫一盒、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一盒、鹿茸藏鞭宝一盒、力加力超强生力胶囊一盒、黑蚂蚁一盒、蒙牛睾丸片二盒、华佗生精丸一盒、金虫草二盒、本草伟哥一盒、金枪不倒丸二盒、治泄油王一盒、黑蚂蚁王一盒、万艾可一盒、绿色伟哥一盒,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