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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福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潍坊福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潍坊金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学树,李好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129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职务董事长。被告潍坊福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办事处李村。法定代表人李学树,职务经理。被告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李村。法定代表人李好凯,职务经理。被告潍坊金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李村(高二路与穆向街交叉口东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学树,职务经理。被告李学树,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李好凯,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担保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8国际财富中心1-4-401,组织机构代码55772451-6。法定代表人陈凤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福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潍坊金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学树、李好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查封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潍坊福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潍坊金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学树、李好凯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担保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