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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现租住浙江省玉环县坎门镇前台村。2008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洞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梁某饮酒后驾驶贵e×××××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载着他人沿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1时10分许途经江滨路与下桥路交叉路口遇交警设卡检查驾车冲卡逃跑,交警追到沿江路大田港闸附近将其车拦停后被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的酒精含量为210ml/100ml。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录像光盘、物证检验报告、驾驶证和行驶证及相关信息查询单、电话查询记录及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驾车载着他人冲卡,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