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费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费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费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