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微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费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费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费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