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徐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现不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玉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