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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徐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现不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玉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