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怀远县医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医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医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钱少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举证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第六条第(1)项约定,原告将货物送到被告方仓库,运费由原告负担,故合同履行地在被告方仓库,且被告住所地在怀远县城关新民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到怀远县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第七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确定,如协商不成,管辖权在原告方”,原告住所地在蚌埠市华光大道1185号,该住所地在蚌埠市高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医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