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费银标与西安鑫悦酒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44号申请执行人费银标,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鑫悦酒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鑫悦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鑫悦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207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