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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王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振海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铜川亚虎汽车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振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铜川市亚虎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王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肖振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负责人景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某某,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市亚虎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金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肖振海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铜川亚虎汽车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振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