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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商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苏州广发纺织有限公司与无锡惠顺染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广发纺织有限公司,无锡惠顺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商初字第01253号原告苏州广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法定代表人周惠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惠顺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范明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永昌。委托代理人徐俊。原告苏州广发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惠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州广发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惠贤,被告无锡惠顺染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永昌、徐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广发纺织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起被告共收原告原料365899.77元,至2012年11月15日止。期间,被告已支付20万元,尚有165899.77元未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5899.77元,利息21931.94元,合计187891.71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明确其利息主张系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1%计算。被告无锡惠顺染织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供货有质量问题,短信可以说明问题;第二、原告的供货短斤缺两,短缺了折合人民币71047元的���物;第三、原告对账上的发票全部开清是不对的,还有部分没有开清。我们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原告应承担质量及短斤缺两的赔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了价值915900元的绞线等货物,被告亦支付了部分款项。2012年11月15日,原告就上述期间双方的往来明细与被告进行对账,对账单显示:至2012年11月25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365899.77元。经核对,被告财务人员于2012年11月16日就对账单签字确认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余款165899.77元至今未支付。双方就余款支付、赔偿等问题虽有沟通,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因此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部分送货单,被告提供的短信记录、照片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之后虽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给付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利率适用标准及计算金额不准确,本院予以相应调整。被告虽抗辩原告存在货物短缺及质量存在问题,但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的发票问题,亦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无锡惠顺染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广发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65899.77元、利息20046.22元,合计185945.99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原告负担19元,被告负担200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