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上官正坛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上官正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9号罪犯上官正坛,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清流县人。曾于2003年10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7年2月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上官正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上官正坛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4月因被动还手不听劝止扣3分,6月因故意打架斗殴扣4分,但经教育后,近几个月来表现较好,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参加生产劳动,现从事分监区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因“三互组”劝架及时奖2分。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共获达标分22.2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7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上官正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