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边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石某某,女,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盐边县。被告黄某某,男,1961年7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盐边县。本院受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天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伟 微信公众号“”